上传时间:2020-12-22 14:01:43 来自:admin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票据管理法规和我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为加强票据管理,提高票据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票据包括以下几类:
(一)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等
(二)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三)捐赠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四)普通三联收据
第三条本基金会在开展与票据相关的各项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秘书处为票据的管理部门。由出纳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
第五条票据购买时由出纳通过系统提交“票据领购”申请,写明购买票据的种类、数量、原因、费用等,经负责人审核后才能购买。购买票据时应该注意票据需求量、使用量、购买成本费用等。
领购时,出纳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损毁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领购机关处理。
第六条票据购入后由出纳向会计提交票据和清单,会计依据清点票据票号及数量后填写票据登记簿。票据登记簿应按照票据种类分别建立领购、使用登记表。票据要妥善保管,票据应保管于中心保险柜中,并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
第七条出纳在开具票据时应建立票据使用情况登记台账,逐一填写领用时间、种类、份数、迄止编号、收票单位/个人、用途、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
根据工作需要领用成本的普通三联收据时,应由领用人按本做号码登记,同时每月底向综合事务部提交“记账联”记账,并补录入票据使用情况登记台账,用完后应将成本的存根交回综合事务部存档。
第八条开具支票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提交秘书长审核并加盖法人名章,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捐赠票据、三联收据应加盖财务专用章。
除三联收据外空白票据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禁止携带已签章的空白票据外出,特殊情况下确须带出,应报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要严格控制票据领用,票据登记要做到日清月结,秘书处每周核对一次票据,每月清理一次票据并填报票据领用月度报表。
第十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经秘书处及财税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票据,在财税部门更换票据样式及其他格式时,应按照要求进行核销。
第十一条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未用票据、已用票据存根、票据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票据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票据作废时要在票据登记表上说明,并在作废票据上面加盖作废章。遇到被盗、遗失的情况要及时报案并挂失,减少和避免损失。
第十三条票据的使用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不得拆本使用。
第十四条票据开具要求机打的必须使用专用打印机打印,未做要求的一般采取手写,开具时按正楷字填写,字迹要清晰。
第十五条票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票据,必须保持票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第十六条票据在使用完后,应该在封面写明票据开具金额,作废票据号,并将存根秘书处保管。
第十七条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出借、转让、买卖、代开、伪造票据。
第十八条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