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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自然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20-12-22 14:05:25    来自: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本基金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具有公益特色的各类活动,主要包括:

(一)本基金会自主开展的项目;

(二)本基金会与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

(三)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项目;

(四)政府职能转移委托的项目。

第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由公益项目部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

公益项目部可以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设立项目组。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工作须遵循“择优论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的原则,执行必要的回避和保密等有关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基金会有关财务制度。

第六条 各类公益项目的管理可依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策划与申请

 

第七条 公益项目立项前,均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立项,由秘书处办公会议决定。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的编制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团队、项目预算、社会效益预测、时间进度和宣传公关计划等。

第八条 项目团队中,项目负责人应由项目官员及以上职级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经秘书处办公会议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兼职人员担任或特聘项目负责人,但须由项目官员及以上职级人员担任项目督导。

第九条 公益项目部对项目立项资料进行初审,并可召开专题研讨会进行讨论,初审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所申请的项目是否属于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项目预算、资金运作和效益评估是否符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由公益项目部将初审意见随同修改后的有关立项资料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立项。

 

第三章  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凡组织重大公益活动的项目需报理事会审议批准。一般项目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批准。

根据需要,也可在审批前委托专家小组评估或组建项目评估团队评估。

第十二条 属于理事会议审批的项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属于理事会授权主任审批的项目由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超过50万元,全国性或跨区域的大型公益活动经理事会议审议同意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以中介服务形式合作的项目须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批同意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项目,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查同意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及其有关合同,综合事务部均须纳入预算内管理,并对项目的收入、支出及支付方式按预算及财务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等。

第十八条 由本基金会批准立项的公益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大型公益活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条件的落实;并依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协助公益项目部实施项目检查;定期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二十条 项目参与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泄露或剽窃项目策划与实施方案;

(二)不得泄露相关专家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三)不得泄露项目中保密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益项目部应会同秘书处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相关承办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项目在申请拨款或借款前,项目负责人须向公益项目部提交阶段性或完成项目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益项目部会秘书处审查无误后,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口头提醒、书面警告、降级、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乃至法律手段等处理措施:

(一)弄虚作假、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及本基金会利益;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预定方案开展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本基金会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项目预算及本基金会财务规定,或发生其他违反本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本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年度审计外,符合以下情况的应进行专项审计,由中心邀请第三方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一)资助方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注册登记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

(三)单个项目经费超过30万时;

(四)其他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应该进行专项审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等问题,按本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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