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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投资负面清单
第六条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确定理事会内设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聘任、辞退;
(三)听取、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基金会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理事会设专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投资活动的计划;
(二)投资活动计划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计划内的具体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管理情况和基金会投资活动计划。
第十条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中具有投资经验的理事和外聘投资专家组成,人数3-8名。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从事投资行业5年以上,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
(二)品行端庄,满足《公司法》中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具备股权投资、金融及相关企业运营的专业技能,拥有较多的成功投资案例。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任期四年。
第十三条基金会所有投资活动均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事先评估和事后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六条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南都公益基金会章程》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管理委员会外聘成员。
第十七条基金会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章重大投资
第十八条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超过基金会总资产50%的投资;
(二)基金会的直接股权投资。
第十九条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二十条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2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