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时间:2020-12-22 10:03:15 来自:admin
为规范本基金会经费的使用,使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民办非企业中心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中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财务工作职责。
(一)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现金、票据、账目的管理以及依法纳税工作。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计划,报法人或理事会议审议,提交法人或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基金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法人;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审计、信息公开。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第二条本基金会经费的管理。
(一)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法人审批。
(三)因公出差等原因需借款由秘书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条基金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按照理事会审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专家的专家费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人员(兼职或实习生)的工资或补贴参照本中心薪酬标准由秘书处拟定后报理事长备案。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条差旅费用的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条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七条基金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秘书处审议核定。
第八条基金会经费独立。
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